3月,我省持续做好涉突发事件、农业农村、食品安全等网络谣言的发现辟除,有力打...
3月,我省持续做好涉突发事件、农业农村、食品安全等网络谣言的发现辟除,有力打击谣言传播,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现对7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线路一双层公交车在中原路地下道(近福寿街)与涵洞上方顶棚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有网络平台账号发消息称:驾驶该公交车的司机为新司机“无证驾驶”且“科目二为”。对此,顶端新闻记者向郑州公交集团核实了解到,该网传消息不实。目前该不实消息已删除。(来源:顶端新闻)
真相:近日,南阳淅川县委网信办发现网络平台传播一则题为“河南深夜突发地震,震中居民:床晃得厉害,像坐船”的文章,称“2月22日凌晨3时17分,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发生4.3级地震,震源深度10千米......”,引发部分市民恐慌。经联合公安网警进行核查,发现李某某为博眼球、吸流量,故意捏造了虚假消息,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处罚。(来源:淅川发布)
线日,开封杞县网信部门巡查发现,网络平台账号“AA步步高升”发信息称“小麦、大蒜被打农药致死”。经核查,该账号持有者尚某为博眼球,利用视频编辑软件发布不实信息至社交平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尚某予以行政处罚。(来源:开封市委网信办)
真相:近日,焦作市网信办接群众举报,多个网络平台账号发布河南合村并镇名单,相关信息中涉及焦作的沁阳市、孟州市、博爱县、温县、修武县、武陟县。经核实,确认这些信息系虚假不实信息。焦作市网信办已责令账号主办者删除相关信息。(来源:焦作市委网信办)
真相:近期,网络平台账号“黔中老哥”“一中结1E”等发布信息称“学校厨师怒斥校方提供坏枣”。经向郑东新区核实,该事件实际发生于2019年11月30日,郑东新区已依据第三方检测结果电话向幼儿园负责人告知检测未发现问题,幼儿园负责人向家委会通报了检测结果,家委会不再有异议。网传信息系利用翻炒旧闻恶意散布谣言。该不实信息已删除。(来源:郑州市委网信办)
线日,许昌市委网信办发现某网络平台账号“番茄炒蛋”发布文章《许昌暴雨:一场与自然的对话》,称“社交媒体上充斥着许昌暴雨的视频和图片,触目惊心”“人们惊慌失措,四处奔逃”“暴雨过后,许昌满目疮痍”等。经相关部门核查,确认该信息严重失实,文中所配图片均为AI生成。公安机关已对发布者进行批评教育。(来源:许昌市委网信办)
线日,网络平台账号“若云”发布文章称“河南南阳卧龙区石桥镇白河村一化工厂发生爆炸。”经相关部门核实查证,卧龙区石桥镇并未发生事件,周边居民生活秩序正常,不存在因爆炸导致的安全隐患和影响,目前该信息已删除。(来源:南阳市委网信办)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网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如发现网络谣言线索,欢迎您向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网站举报,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近年来,北京法院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近年来,北京法院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形成了一批社会广泛关注有裁判规则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为更好发挥典型案例在保证法律统一正确适用、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等方面的作用,“京法网事”开设“京典案例”栏目,积极宣介北京法院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等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典型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精神、价值判断和裁判规则,以期为相关案件办理、纠纷化解提供参考。
少年儿童是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未来生力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保障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力支撑,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水平是衡量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本期京典案例(第5期)推介关于依法规制校园欺凌、公共场所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信息审查义务等问题的3个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典型案例。衷心祝愿每一个少年儿童都能在法治的有力呵护下健康快乐成长!
被告人朱某等五人均系北京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2017年2月28日,五名被告人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岁),并无故殴打、辱骂女生张某某(15岁)。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还造成被害人高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京刑初666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朱某等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京02刑终69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朱某等撤回上诉;驳回其他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随意殴打和辱骂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积极参与,分别对二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辱骂等行为,均应对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系纠集者,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鉴于五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身体攻击和语言攻击是校园欺凌的两种典型表现形式。校园欺凌者随意殴打、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原告李某某诉称:李某某系未成年女孩,因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其绑在树上进行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上述过程,视频中李某某的面部特征清晰,还露出了内裤,魏某未经允许私自将上述未经处理的高清视频上传微博进行传播,魏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故请求魏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此外,李某某父亲通知某网络科技公司删除涉案视频,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魏某辩称,其主观上并无过错,视频是如实拍摄,其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其行为也并非违法行为,并未侵害李某某的权利。
被告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仅是提供空间储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任何主观过错,公司并未找到涉案的微博内容,李某某也从未就涉案内容对公司进行有效通知,涉案视频拍摄来源正当,李某某主张的损失源于其父母的教育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视频时长9秒,内容为一个小女孩被一根黑色拖车绳绑在一棵树上,小女孩呈站姿,撩着自己的连衣裙,露出内裤,视频播放过程中可以清晰听到小女孩的哭声,画面中有一成年男子(小女孩父亲)由远及近走来,抬手指向视频拍摄者,并说道:“该走走你的,听见了吗”后视频结束。该视频由魏某拍摄,当天魏某通过其微博账号共发布了4篇相关博文,第1篇因涉案视频未通过审核致使该视频没有发布,后其通过私信将涉案视频发送给了微博上的某大V,而第2、3篇均是转发的该大V的博文(包含涉案视频),后魏某将前三篇博文进行了删除处理,并在微博上发布第4篇博文向李某某道歉。李某某父亲虽通过私信联系客服和手机APP“问题反馈”栏目联系这两种途径通知了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删除涉案视频,但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收到该内容。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魏某向原告李某某当面赔礼道歉;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魏某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魏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200元;四、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魏某原发或转发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并未侵犯其名誉权,魏某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需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关于肖像权。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但是并不意味着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随意使用他人肖像。本案中,第一,涉案视频包含有李某某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即肖像,魏某拍摄涉案视频的行为属于制作肖像权人李某某的肖像,其网络传播行为属于公开李某某的肖像。第二,未经李某某监护人的同意,魏某传播了涉案视频即公开了李某某的肖像。从涉案视频中可以看出,魏某在拍摄涉案视频时,李某某的父亲即进行了制止,已经明确作出不同意拍摄的意思表示。然而,魏某依然继续拍摄涉案视频,并通过微博私信的方式发送给某微博用户,随后转发该用户发布的包含有涉案视频的博文,该转发行为构成对于涉案视频的网络传播行为,即公开了李某某的肖像。第三,魏某主观过错明显。涉案视频虽然是包含在魏某转发的博文中,但是与一般转发者不同,涉案视频是由魏某提供给原发者,其又进行转发。在这种情况下,魏某系明知网络传播行为未经肖像权人(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更何况肖像权人是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魏某在其收到微博平台向其发送的“未通过审核”的通知后,仍旧继续进行传播。第四,即便魏某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在微博上发布涉案视频时,也没有公开未成年人肖像的必要性。综合事发当日魏某4条涉案微博的评论及警方的微博通报中魏某向警方说明的发帖目的,可以认定魏某拍摄并传播涉案视频的目的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对李某某父母教育孩子的方式不认同。虽然其目的是良善的,但其采取的方式却在客观上给李某某造成了次生伤害。而事实上,魏某可以选择更为合理的方式,比如,拍摄视频后可以选择报警等渠道进行检举或控告。再比如,即便魏某认为有舆论监督的必要,也应当使用打马赛克等技术对于涉案视频进行遮掩处理,使未成年人不被辨识。因此,魏某采取的方式超出了舆论监督的限度,已经背离了其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第五,魏某虽然在当天即删除其微博上的涉案视频,但是相关事件已经在网上发酵,事发当天警方亦通过网上得知相关线索,从侧面可以看出事件在网上已经产生一定影响。综合考量上述因素,魏某未经李某某监护人同意,公开李某某肖像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虽然魏某主观动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其公开李某某的肖像,缺乏必要性,给李某某造成了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未成年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并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望李某某的父母今后加以注意。
其次,关于隐私权。虽然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如果这些在特定公开场所进行的是仅为一部分人所知悉的活动,一旦被大范围公开即会给权利人的人格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亦应当作为隐私予以保护。因此,认定隐私是否存在及其范围,应当从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个视角共同去界定。当涉及到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的情形时,行为人应当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本案中,第一,从涉案视频中可以看出,魏某在拍摄涉案视频时,李某某的监护人是予以制止的,其已经通过行为明确表示了不愿意通过录制视频扩大知晓范围的主观意愿。第二,虽然李某某被其父母当街管教,但知悉范围限于当地当时的过路人群,对李某某造成的影响有限。因李某某父母系采取当街将其绑在树上进行管教的方式,一旦扩大传播,不仅可能会让李某某的同学等相关人士知晓,也可能会带来社会热议的后果,将对李某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的重大损害。并且,涉案视频中还有李某某在挣扎时露出内裤的镜头,涉及到李某某的私密部位,也不适宜进行传播。故按照社会一般合理认知,无论是李某某本人,还是李某某的父母,均不愿意此事超过现有范围进行传播。综上,从权利人的主观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方面来看,在当时的情境下,李某某被父母管教系在一定范围内的私密活动,而李某某露出内裤的镜头涉及其私密部位,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关于魏某的主观过错和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的考量,与前面肖像权部分一致,不再重复。本院在综合考量上述因素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魏某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披露了未成年人李某某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和隐私部位,侵犯了李某某的隐私权。
同时就魏某的传播行为而言,魏某于传播当日即自行删除涉案视频。对于魏某的传播行为,不存在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接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空间。因此,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需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1.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时,需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判定。虽然本案行为人主观动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其公开未成年人的肖像,缺乏必要性,给未成年人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2.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公民在公共场所同样享有不受侵犯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本案在认定隐私是否存在及其范围时,认为应当从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个视角共同去界定,尤其是当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时,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行为人应当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第1024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第63条、第103条(本案适用的是2012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条、第1195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第36条第2款)
原告李某某诉称:2020年6月9日,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APP上突然上线侮辱原告李某某的视频,视频中描述李某某涉黄涉性等大量不堪入目的内容,并公布了李某某的照片。2020年6月10日,因其他受害人投诉,被告才下线该视频,此时网络上点击量已达45000次。因原告被侵权时系未成年人,且是在校学生,这种侵害对未成年人是不可估量的,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辩称:涉案视频由网络用户制作上传,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为未成年人,与同学黄某某在学校学习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黄某某委托另外一名同学刘某某通过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社交软件制作了一段视频,该视频包含李某某的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包含造黄谣、招嫖广告等内容,该视频在社交软件中发布后迅速传播,一天内浏览量即超过三万次。李某某发现黄某某在朋友圈发布该视频后报警,案涉视频也在他人投诉后下架。因黄某某和刘某某均为未成年人,经李某某及其监护人同意,公安机关未作出行政或刑事案件处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和律师费2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涉案视频指向未成年人,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时,需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性质和对信息作出的处理情况、涉案信息侵权类型及明显程度、浏览量及影响范围、应当具备管理信息的能力和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情况等因素进行评判。由于未成年人易受侵害的特点,网络传播具有瞬时性和广泛性,且人格权一旦遭到侵害即难以弥补,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涉案视频中带有李某某面部清晰近照,从面貌特征上可推知信息主体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较高,视频使用了极端恶俗、下流的语言针对女性未成年人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此外,视频还披露了李某某的真实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附加极度诋毁人格、甚至可能被误以为是“招嫖”的语言。涉案信息不仅可能引发人肉搜索,产生侵扰私人生活安宁、侵犯隐私的风险,本身亦为涉黄谣言,严重侵害了女性未成年人社会清誉,且其侵权内容显而易见、易于判断。此外,涉案视频从发布到删除仅一天时间,即已产生了超过三万的浏览量,引发了相对较高的网络关注和社会影响程度。此种短时间流量飙升的情形,易触发技术监测、响应或人工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涉案信息的可能性大。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信息进行了处理。
综上,本案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某选择向软件运营者主张全部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短时间内浏览量飙升的前述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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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科技迅猛发展,人工智能已无可争议地成为时代的主流趋势。自2022年Ope...
全球科技迅猛发展,人工智能已无可争议地成为时代的主流趋势。自2022年OpenAI发布ChatGPT以来,这股智能风暴便以雷霆万钧之势席卷各行各业。从智能助手助力日常办公,到无人驾驶改变出行格局,再到金融风控精准把控风险,人工智能的身影无处不在,深刻重塑着社会经济的运行模式。
我国积极顺应这一潮流,近年来陆续出台多项政策鼓励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落地,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到地方级人工智能专项扶持计划,全方位为“如何实现产业AI化”与“如何实现AI产业化”筑牢发展根基。而在众多受人工智能影响的领域中,医疗行业正经历着一场意义深远的变革。医疗与人工智能的融合发展,正逐步开启智能医疗的崭新时代,为提升医疗服务效率、推动技术创新、降低医疗成本、增进全民健康福祉带来新的曙光。
尽管AI技术在医疗领域展现出巨大潜力,但从研发走向临床应用的过程中,仍面临诸多亟待突破的瓶颈。国产算力商业化层面,国内算力技术虽取得阶段性突破,却受制于基础设施建设高成本、市场需求碎片化及商业模式不成熟等问题,导致算力难以实现规模化商业应用,医疗机构因成本高难以借助先进算力升级服务;场景应用方面,医疗行业专业性与规范性要求严苛,辅助诊断AI产品需大量临床试验验证,常因不达标难以进入临床使用;此外,医疗数据分散、标准不一,治理难度大,加上隐私保护要求,数据安全与流通存在法律和技术难题,也限制了AI医疗的应用深度。
针对当下行业困境,AI+医疗行业解决方案有哪些?北电数智基于“星火·智算”的全栈AI能力和医疗可信数据服务等底层技术能力,打造“星火・医疗底座”,并面向医疗行业智能化转型需求构建起一站式赋能体系,覆盖从底层技术支撑到应用开发的全链条服务,为释放医疗数据价值筑牢根基或将成为解题关键。
中日友好医院借助北电数智“星火·医疗底座”,成功开发了“樱智医疗大模型”、接入了DeepSeek满血版模型,基于大模型构建的助诊、助研智能体也陆续应用落地,持续提升临床诊疗效率与服务质量。此外,通过“星火·医疗底座”,北电数智与中日友好医院联手构建了院内专属的大模型智能体平台——中日樱智Agent开发平台,该平台可同时接入“樱智大模型”和DeepSeek满血版模型,现已完成模型引擎、知识库管理、工作流设计等功能部署,推动院内业务系统全面向智能化、AI化转型。
目前,北电数智与中日友好医院已深入推进大模型技术的临床应用融合,双方联合发布“樱智大模型”系列,通过构建覆盖多科室、全场景的“MxN”模型应用矩阵,加速AI医疗落地进程,其中针对皮肤科领域的“樱智·α 专病大模型”已率先实现应用。基于“樱智·a专病大模型”智能体助手,可使诊疗时间缩短20%,降低误诊率约15%,提升病历书写效率75%,服务质量综合评估提升45%,深度优化诊疗规范体系,显著增强医疗服务效能,为智慧医疗建设打造创新标杆。
此外,北电数智还助力中日友好医院部署671B全尺寸模型,并借助樱智Agent开发平台,推出三款⾼价值AI应用:全科辅诊助手、医纠风控助手、病案智检助手。以医纠风控助手为例,该智能体通过深度融合优化后的检索增强生成(RAG)技术,系统性整合医院历史医疗纠纷案例资源,将海量实践经验转化为智能算法的核心驱动要素,精准识别新场景下与历史案例相似的风险隐患,助力构建更安全、更高效的医疗环境。
在人工智能与医疗行业深度融合的关键时期,如何让医疗行业数据发挥价值?北电数智凭借“1个AI底座+2大产业平台”创新架构打造AI医疗的标杆案例,切实解决了医疗行业面临的诸多难题,充分释放医疗行业数据价值,更为产业AI化在医疗领域的拓展提供了宝贵经验。未来北电数智也将继续发挥技术优势,探索更多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模式,助力我国智慧医疗建设迈向新高度,为全球智能医疗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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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人工智能与健康养生的前沿应用研讨会上,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会员、叁壹长寿与再生医学研究院研究员侯名博士接受媒体采访,揭示了人工智能技术在健康领域的最新突破。从精准医疗诊断到个性化健康管理,AI正以多维度的创新应用,重塑健康服务的未来图景。在医疗端,人工智能的介入已从辅助走向核心。侯名博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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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22 日,第十一届成都国际汽车零配件及售后服务展览会在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盛大开幕。此次展会以 “融合、共享、趋势” 为主题,展览面积达 52000 平方米,吸引了 770 余家参展企业齐聚一堂。同期,还将举办 2025 中国新能源汽车国际合作大会等 20 余场活动,致力于打造一场面向西...
在万物复苏的春天,光纤交错的城市和乡村中,联通人的努力与坚持犹如春风化雨。无...
在万物复苏的春天,光纤交错的城市和乡村中,联通人的努力与坚持犹如春风化雨。无论是突发暴雨中的光缆保卫战,还是温暖银发族的数字课堂,又或是令戈壁滩焕发生机的信号塔,背后都承载着无数动人的故事和深刻的责任。
湖南山区,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让光缆中断,数万用户的通信遭遇困境。在仅有的72小时内,工程师老张带领团队深入山区,人工背着设备跋涉在泥泞的山道上。他们面对困难毫不退缩,抢修现场的每一滴汗水都浇灌了恢复通畅的希望。抢修过程中,温暖的互动不断发生,许多用户自发倾倒姜汤,为这些坚守岗位的工程师送去关怀。2023年,联通的应急抢修平均响应时间已缩短至27分钟,这不仅是数据的变化,更是团队迅速响应、无私奉献的结果。
上海的每个角落,联通人的温暖同样在悄然绽放。社区中的5G课堂为银发族们打开了通向数字世界的大门。从如何用手机挂号,到智能设备的便民使用,这一切不仅解决了实际问题,还让孤独的老年人们感受到温暖与关怀。在营业厅改造的智慧养老体验馆内,老人与科技的亲密接触激发了他们的生活热情,案例中的独居老人成功依靠智能手环挽救了自己的生命,彰显了科技与人情交织的力量。数据显示,全国已有2300个适老化服务网点,为更多老年人提供便利,构建起更美好的数字世界。
而在西部的戈壁滩上,信号塔的建设让偏远区域焕发新生。无人区的基站不仅承载着通信,更是生态保护的先锋。95后工程师们在星空下记录下不一样的青春。他们不仅为牧民提供了直播带货的机会,还极大改变了当地的经济面貌,使每一家都有展示的舞台。2023年,西部县域的5G覆盖率已提升至89%,数字化的推动让西部山野不再是信息的孤岛。
你的生活中是否也有联通人的温暖故事?欢迎在评论区分享。让我们共同回顾那些从2G到5G的岁月,三代通信人不断的传承与技术的突破让生活更美好。一个个用户留言让我们感受到信号所改变的生活,而未来,当6G遇见乡村振兴,又会怎样书写我们的故事?在这条数字化的道路上,联通人用脚步丈量责任,风雨无阻继续前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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